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