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陳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1項第2行「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