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慧婷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雖以上訴聲明第二項擴張請求給付之總金額至1,000,000元,惟其擴張請求金額之部分,性質上為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