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陳雪琴
高志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洪祺賢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曾俊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雪琴應於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公同共有人陳雪琴所有權部),並查報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繼分權利範圍比例及權利價值。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