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建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0元。
原告退還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756元,應繳納裁判費6,570元。惟原告於115年5月14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僅需繳納裁判費之1/3即2,19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2,020元外,尚應補繳170元。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聲請退費,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