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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黃葉進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葉進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合法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54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4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