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黃葉進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葉進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合法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554元,應徵裁判費5,9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4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231039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