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新添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陳相而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頎律師
被 告 許碧瑱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睿樺
楊鵬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婷玉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呂書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6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115年4月6日為放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