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極光文化工作室即邵嬿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訂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2,323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 一、先位聲明:被告應就新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1商場建築中露天平台位置以如原證1所示之同一租賃條件,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 二、備位聲明:確認兩造如原證1租賃契約内容之租賃關係存在至116年12月31日。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2 ,323元(見 本院卷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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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判決廢棄。 二、請求將本件發回更為審理,或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應依110年12月29日租賃契約,以相同租賃條件與上訴人完成續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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