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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周士鐘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奕君  

被      告  培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