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許庭睿
被 告 周立程
被 告 東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奕丞
訴訟代理人 李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更正被告名稱為東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0元(依附表計算本件應徵裁判費3,450元-已繳納裁判費2,540元=910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裁判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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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102,895-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10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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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15,420-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9,448) |
| | |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250,000-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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