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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郭景杰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當時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高鎮陽提出之委任狀未蓋有被告公司章,嗣經通知亦未補正,則上開訴訟代理人難認已受被告委任而可合法代理被告,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