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ioul Nicolas Victor J.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5,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