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47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黃阿純
黃吉
張錦祥
張仟又
黃淑珍(即黃阿錦之繼承人)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