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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