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送達代收人 陳欣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高五郎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