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莉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市○○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