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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存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瀞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