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存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瀞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