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蕭瑋慈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準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