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政、連政文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