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