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樊成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