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張譽諺
被 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核定之,而系爭車輛112年8月30日購買時分期付款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有債權讓與同意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