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共有人所有權部)正本、地籍圖謄本影本。
二、查報被告劉○○等四人之真實姓名、地址;並提出記載各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查報預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占用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位置(以地籍圖影本繪製)。
四、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預估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鑑定交易價額或實價登錄價額)
,為暫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