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馬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騰(原名林逸亭)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19元(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69號民國114年6月5日調查程序筆錄金額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