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航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