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元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黃睿暘」為訴訟代理人,但未提出委任狀,難認可合法代理原告為訴訟行為,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