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和寬攝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芸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4,5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