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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錦宥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瑪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656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