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簡麗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賣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至5,000,000元間,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