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鴻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8,106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