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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羅定維  
被      告  費育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500元,押金11,000元(下稱系爭租約),原告當場繳交1個月租金及押金共16,500元,被告表示將於115年1月1日交付系爭房屋之大門鑰匙(下稱鑰匙)予原告,並允原告可先分次將私人物品搬入屋內。詎被告於114年12月31日突然致電原告表示欲於系爭租約後新增租賃條款,否則不交付原告鑰匙,不讓原告入住,原告認此屬竄改契約,且新增租賃條款均僅有利於被告,不符契約精神而未同意。原告於115年1月1日依原約定至被告處欲取鑰匙時,遭被告拒絕,並要脅不簽署新增租賃條款即不准入住,因溝通無效,且被告公然對原告謾罵三字經,經原告報警協調處理,並解除系爭租約,爰依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個月租金及押金合計16,5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租約為證(見本院卷第13-21頁)。
三、被告對於兩造於114年12月28日簽立系爭租約之事實未予爭執,惟辯稱:被告並非增加租約條款,只是將一般居住事項寫成文字並口頭提醒原告,當天原告態度高傲堅決不肯簽,還在被告家客廳頤指氣使,口氣很差罵被告霸凌毀約,還馬上打電話叫警察來,警察來時被告將此情形說明,很生氣覺得受辱有大聲爭吵,同時也後悔租給男性房客,原告在門口吵鬧,被告不敢再讓此人進入屋內,警察協調中說原告不要租了並且要搬離。被告有誠心要租給原告只是要提醒原告注意事項,但原告拒絕且要馬上搬離,這是違約。依約被告可不償還租金及押租金。被告沒有違約趕原告走,且原告已搬離表示不願住了等語,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租賃規約為證(見本院卷第91頁)。 
四、綜合審酌兩造陳述、系爭租約及被告所提出之租賃規約內容
  ,被告於租賃規約所列各條款,攸關原告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之權益及限制,核屬租賃契約之重要內容,自應經兩造合意同意,被告於115年1月1日租期起始日始提出租賃規約增加租賃條件及限制,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之租賃規約條款,被告即拒絕交付鑰匙、不同意原告入住,兩造因而發生爭吵,原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並解除契約,核屬有據。系爭租約既經原告解除,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請求被告返還租金及押租金合計16,500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500元,及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租賃規約
編號
租賃規約內容
水電瓦斯費每月1000元,請於繳交房租時一併給付。
每樓層公共區域請輪流自行打掃,房東每星期檢查一次,不合格者扣押金500元
不允許外人進入,尤其嚴禁帶陌生人回來過夜,違反者扣押金500元。
鎖匙請勿交付他人使用,違反者扣押金500元。
租金請於3日內交付,拖延一日扣押金500元。
請隨手關燈、關水、節約能源晚上12:00關燈,違反一次扣押金500元。
門禁晚上11:00。
以上規約再次違反且屢勸不聽者,請自行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