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宏騏興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佳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