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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石晏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