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陳羿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