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25號
抗 告 人 鍾亞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謝文星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抗告人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含證物資料)1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