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蔡緒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2時25分之庭期取消。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裁定自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函文可參,本件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乃裁定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原定115年9月9日下午2時25分之庭期取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