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訴訟代理人 張存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凱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狀上雖記載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梁棋凱,惟其並未提出委任梁棋凱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故不生有效委任之效力,如欲委任其為訴訟代理人,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