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華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銘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寄新北市永和○○○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鍇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