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瓏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聰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