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黃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