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被 告 希伯來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伯來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7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