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鄭益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4,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