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98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立橙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50元,應徵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