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英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揚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0年10月26日109年度營簡字第5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對於本訴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