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文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