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胡順傑
被 告 泓立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巧如
被 告 殷偉泓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9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6 月14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16 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 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連帶保證書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