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323號
原 告 鄉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念臻
訴訟代理人 黃郁涵
被 告 謝仰能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323 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7 月5 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車輛之行照、臺南市轄區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之駕照
、身分證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
依上開契約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之牌照2 面及行照1 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