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462號
原 告 楊喜凱
被 告 銓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銀
訴訟代理人 許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46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854 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計算書、收
據、郵局存摺影本可佐,被告到庭後,對原告主張亦不爭執
,是原告依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