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周侑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洽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所擔保額之債權額為準,但如供擔保之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則以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本院執行處就該擔保物之鑑價金額259,786元核定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原告僅繳納1,770元,尚需補繳99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就被告抗辯非土地謄本所載之抵押權人,即非同一公司部分,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現所起訴之被告即為抵押權人之證據資料到院,並提出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