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蔡政儒
被 告 楊晨妤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2元,及自民國112 年6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6 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